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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编辑:四川省环保厅    时间:2016-04-01    浏览次数: ]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的启动之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以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为重点,有序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以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围绕十三五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三大环境战役的实施,做好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一、有序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和新要求,平稳、有序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关于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二是有序稳步推进。按照国办发〔201556号文件和省政府的要求,以构建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四川实际,注重改革创新,有序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两步走思路,第一步,今年内组织制定和出台《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和《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以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为探索,做好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基础(模底)和前期工作。第二步,按照环保部的工作部署,适时启动和实施我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三是确保平稳过渡。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前期,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坚持科学、严谨、准确、高效的四川环境监测文化,严格依法监测,强化监测质量,继续做好环境监测为监管服务、为公众服务的各项工作。要防止监测队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积极汲取全国试点省(市)改革经验,找准四川环境监测的问题和短板,全面把握全省监测系统工作开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基本情况。
         二、初步建成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一是初步建成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落实《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230号)要求,确保“6.5”前正式对外发布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一步完善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不断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构建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183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与省总站联网,并在省总站的发布平台上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三是试点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直管运行方式,由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统一运行管理。
         三、建立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预警工作
一是按照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的工作要求,构建我省“十三五”省级地表水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网。二是继续加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驻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全面掌握我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16年1月起,18个地级市和三州政府所在地(马尔康、康定和西昌)要按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3号)的规定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三是逐步建立跨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制度,由省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市(州)及扩权县(市)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四是省环境监测总站要组织开展重点流域水质预报预警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水质自动站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服务作用。
         四、初步构建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一是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和《四川省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布设工作方案》(详见川环函〔2016〕199号)要求,组织开展四川省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布设工作,完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四川点位的布设任务。二是组织开展我省国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的例行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四川省国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的例行监测工作。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6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印发后,由省环境监测总站编制《2016年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下发执行。三是做好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的基础工作,适时开展点位布设。
         五、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机制
一是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今年,我厅将专门下达年度全省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案,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市(州)环保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或执法监测),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并公开监测结果;省环境监测总站应对污染源监督性工作进行质控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并及时通报结果。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巡查与抽测。二是推动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测管协同工作机制;要给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建立情况沟通与反馈机制。对国控和省控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同时,配合执法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开展一次“测管协同”性的执法监测,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推动企业形成环保守法新常态。三是改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报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围绕环境管理工作,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优化改进报告内容,突出监测站在配合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监测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对此进行的综合分析和提出的管理建议。污染源监测季报中企业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不再作为统计和评价指标,鼓励环境监测站配合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2016年上半年,环保部将出台《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我厅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指导和规范全省的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改革创新,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保工作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三是认真督促排污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各级环保局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我厅将继续实施对各市(州)国控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实施季调度和季通报;继续实施对各市(州)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任务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执行情况的月调度和月通报,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确保2016年度全省及各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四是按照环保工作新要求,升级完善“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时,作为参与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发布平台试点运行的省(市),各级环境保护局要积极配合,完成与国家平台的对接联网并和试点运行工作。五是启动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应按照年度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督促和指导属地省控污染源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省控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可自行通过媒体或公众网络,向社会公开,并将公开情况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当地环保局应进行情况核实并进行指导。六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响应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应急监测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
         六、深入推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是按照省政府“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规定,继续组织开展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切实发挥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中的基础和引导作用;同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建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制度。二是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完善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全省183个县(市、区)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三是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42个)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有关市(州)及县(市)应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5〕106号)要求;我厅将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省级现场核查,对至少50%(21个)的县域开展现场核查,近期将印发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现场核查方案”和“工作指南”并开展业务培训; 42县(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一季度内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已建成的,应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城市子站监测数据联网、审核与试发布的通知》(川环办函〔2016〕38号)要求,实现与省环境监测总站数据平台的联网;42个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做好被考核县的水、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42个县(市)所在的7个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加强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环境监测信息。一是实时发布全省各级(包括市州、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二是省总站和各市(州)县(市)应按照《关于规范四川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252号)规定的全省统一的格式、内容、表格、评价标准和发布渠道等,应定期公布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其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执行。三是省环境监测总站汇总发布全省区域、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四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公开有关环境监测信息。
        八、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各市(州)环保局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将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厅;省总站应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各级环境监测站要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空气质量、地表水省级考核点位/断面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二是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总站和省辐射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全省环境监测非辐射类项目和辐射类项目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三是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依法监督,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各级环境保护局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的抽查,发现违规问题,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按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我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厅将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继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三大环境战役”的实施,各级环保局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乐山、遂宁和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开展地表水109项水质全分析能力建设,力争在2017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土壤、重金属、VOCS等工作需要的监测项目的能力建设,保证队伍稳定、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监测能力与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需求相匹配。
        十、加强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各项监测资金的使用要经得起检查和审计,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涉企服务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杜绝出现违纪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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